作者 | 吴取彬 隆安(上海)律师事务所合伙人、律师
来源 | 法律顾问工作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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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3月5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,总理3月5日在作政府工作报告时说,要实施更大规模的减税,重点降低制造业和小微企业税收负担。深化增值税改革:
将制造业等行业现行16%的增值税税率降至13%;
将交通运输业、建筑业等行业现行10%的增值税税率降至9%,确保主要行业税负明显降低;保持6%一档的税率不变,但通过采取对生产、生活性服务业增加税收抵扣等配套措施,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,继续向推进税率三档并两档、税制简化方向迈进。
4月1日起,上述税率调整将正式实施!!!
然而,对于税率的调整,可能会给企业履行合同带来潜在的法律风险。这是基于增值税固有的特性,即增值税系价外税,以下图某企业16%的增值税税率为例,我们通常看到增值税发票中有商品的单价、数量、金额以及税率、税款,价税合计即为我们出售给买方的最终的价格。
即:商品的总价(价税合计)=商品金额+商品金额*16%=商品金额*(1+16%)
(图片来源于网络)
根据商业惯例,企业报价一般为含税价格,在税率没有调整前,对于企业来说,通常是已知的固定的税率,据此我们可以推算商品不含税的价格,即不含税价格=含税价格/(1+税率)。从2019年4月1日起制造业税率下调后三个百分点后,如果含税价格仍然不变,意味着不含税价格上升。
举个例子说明,增值税税率调整,对于买卖双方的影响:
1、如果A公司,卖了一批16%税率的货物给B公司,合同约定含税售价为580万元
(1)16%税率下:
B公司则需要支付给A公司:580万元
A公司的销项税额为:580万/(1+16%)*16%=80万
(2)税率降至13%后:
B公司仍需要支付给A公司:580万元
A公司的销项税额变成:580/(1+13%)*13%≈66.7万
A公司获利80-66.7=13.3万,意味着B公司可抵扣的税款减少13.3万。
2、同样的A、B公司,如果合同约定不含税售价为500万元
(1)16%税率下,B公司支付A公司金额为:580万
(2)13%税率下,B公司只需支付公司A:565万
B公司可少支付580-565=15万元!
那么,对于2019年4月1日之前签署的合同,并在2019年4月1日以后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情形。由于税率的调整,意味着买方可以认证抵扣的税款减少,作为买方,是否可以依法少付相应的税率降低部分的款项?在此笔者不发表意见,欢迎大家留言发表评论!
因此,在增值税下调的情况下,合同约定含税价对于卖方来说比较合算,不含税价对买方来说比较合算,为避免合同履行中产生这种不必要的纠纷,隆安律师事务所吴取彬律师特别提醒:
从今天起签署合同,应该增加一个特别条款,即价税特别条款,可以在合同中这样约定:
本合同约定的价格为含税价格,在合同履行期间,不因国家税率的调整而调整。
或本合同约定价格为不含税价格,不含税价格不因国家税率变化而变化,若在合同履行期间,如遇国家的税率调整,则价税合计相应调整,以开具发票的时间为准。
特别提示:上述条款的选择适用,企业应根据合同具体情况而定。